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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八)農牧字第八八0四0二二一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規定之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

第 三 條

寵物辦理登記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發給寵物身分標識,並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寵物晶片、頸牌之成本及植入手續費三百元。

二、登記費
 (一)絕育寵物:五百元。
 (二)未絕育寵物:一千元。

本標準施行三個月內,辦理寵物登記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寵物晶片、頸牌之成本及植入手續費三百元。

二、免收登記費。

本標準施行三個月以上一年以內,辦理寵物登記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寵物晶片、頸牌之成本及植入手續費三百元。

二、登記費
  (一)絕育寵物:二百五十元。
  (二)未絕育寵物:五百元。

第 四 條

寵物辦理變更登記收費一百元。

第 五 條

寵物辦理遺失或死亡登記,免收登記費。

第 六 條

寵物頸牌或登記證遺失,申請補發收費五十元。

第 七 條

寵物遺失經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收容,飼主認領時,動物收容處所得向飼主收取飼料及場所管理費用,每日二百元。

第 八 條 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許可證,每件收費二千元。
第 九 條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之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認養之寵物,其寵物登記費減少二分之一。

第 十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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