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八)農牧字第八八0四0二二一號令發布 | |
第 一 條 | 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
本標準規定之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 |
第 三 條 |
寵物辦理登記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發給寵物身分標識,並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寵物晶片、頸牌之成本及植入手續費三百元。 二、登記費 本標準施行三個月內,辦理寵物登記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寵物晶片、頸牌之成本及植入手續費三百元。 二、免收登記費。 本標準施行三個月以上一年以內,辦理寵物登記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寵物晶片、頸牌之成本及植入手續費三百元。 二、登記費 |
第 四 條 |
寵物辦理變更登記收費一百元。 |
第 五 條 |
寵物辦理遺失或死亡登記,免收登記費。 |
第 六 條 |
寵物頸牌或登記證遺失,申請補發收費五十元。 |
第 七 條 |
寵物遺失經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收容,飼主認領時,動物收容處所得向飼主收取飼料及場所管理費用,每日二百元。 |
第 八 條 | 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許可證,每件收費二千元。 |
第 九 條 |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之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認養之寵物,其寵物登記費減少二分之一。 |
第 十條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