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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條文


   第七十條 
   第七十九條 

第七十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 留或
     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
       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
      罰鍰或申誡:

   第四款 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

資料出處: 行政院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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