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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條文


     第七條 第六款 
     第十二條 第六款 第九款
     第二十三條

第七條 第六款  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處所便溺者,
         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之。

第十二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執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
         需要,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
         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第六款 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第九款 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四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
         以下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遵行者
         ,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
        廢棄物者。

     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違反第八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各款規定者。

資料出處: 行政院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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