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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犬貓檢疫注意事項

※ 來自孟加拉中國大陸(不含港澳地區)之犬貓禁止輸入,自他國家輸入犬貓時亦不得於上述國轉換運輸器。

※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最新公告,狂犬病非疫區國家為澳大利亞、英國、瑞典、冰島、紐西蘭、日本、挪威(Svalbard群島除外)及美國夏威夷州;未列狂犬病非疫區之國家屬於狂犬病疫區。

※ 犬貓自英國、瑞典、冰島、紐西蘭、日本、 挪威(Svalbard群島除外)、美國夏威夷州及犬自澳大利亞輸入之檢疫規定(動物檢疫證明書樣張)

※ 貓自 澳大利亞 輸入之檢疫規定(動物檢疫證明書樣張)

※ 犬貓自 泰國 輸入之檢疫規定 (動物檢疫證明書樣張)

※ 犬貓自 馬來西亞 輸入之檢疫規定  (動物檢疫證明書樣張)

※ 犬貓自 其他國家輸入之檢疫規定 (動物檢疫證明書樣張)

※ 犬貓進口同意文件之 申請書

※ 核發犬貓進口同意文件之 承辦單位

※ 犬貓輸入後之 隔離檢疫場所

※ 94 年 2 月 18 日公告修正之「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 本局 公告之「 輸入犬貓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指定檢測實驗室

 

          ※ 依據「動植物檢疫申報發證作業要點」,申報檢疫如委託代理人時,應檢具委託書

 

輸出犬貓檢疫注意事項

輸出犬貓之檢疫係配合輸入國檢疫規定與要求辦理,畜主應向輸入國檢疫機構申請進口許可後,再依據進口許可所載檢疫規定辦理輸出檢疫。如輸入國對特定疾病要求進行輸出檢測時 , 畜主須詢洽輸出國指定之實驗室,同時可洽開業或執業獸醫師辦理採樣與樣品送檢事宜。請依下列步驟辦理輸出檢疫:


一、 我國犬隻滿 4 個月齡以上者依法應已植入晶片,惟輸入國對晶片規格另有規定者,仍請植入符合輸入國規定之晶片。

二、 輸出犬貓時應符合輸入國之規定,輸入國如要求注射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或其他疫苗 , 輸出人或代理人得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或開業或執業獸醫師開立具前述資料之 「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 辦理輸出檢疫。 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注射日期距離輸出當日應滿 30 天至 1 年以內, 且輸出犬貓應滿 3 個月齡始可施打第一劑狂犬病不活化疫苗。

三、 輸出前 1 週內攜帶犬貓 、 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如輸入國要求注射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或其他疫苗者)、申請者身分證或護照及檢附實驗室檢測結果(如輸入國要求)等證明文件向本局所屬各分局或港口、機場之檢疫單位,申報檢疫。經臨場檢疫合格者,發給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申請者可就近向本局所屬分局及檢疫站辦理此項業務,並洽詢申辦輸出檢疫相關費用與所需時間等細節。

 

※ 請注意:動物自台灣輸出後再輸入,將視同自國外輸入,應依規定申辦輸入檢疫,此節請詳加考慮。

※ 93.10.1起輸出犬貓至歐盟須依據其 EC No 998/2003號指令辦理相關手續;歐盟已於 94.3.16公告台灣自94.3.19起正式列入該指令附表二之表列第三國 (狂犬病清淨國或控制良好區域),自 是日起我國犬貓輸往歐盟無須檢附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測試結果,僅須依其規定植入晶片及施打狂犬病疫苗;詳細資訊請參閱 歐盟相關網站 

※ 93.11.6起輸出犬貓至日本須依據其新規定辦理, 詳細資訊請參閱 日本相關網站 

※ 94.9.1 起向香港申請輸入犬貓者須依據其新規定 辦理, 詳細資訊請參閱 香港相關網站 

             ※ 依據「動植物檢疫申報發證作業要點」,申報檢疫如委託代理人時,應檢具委託書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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